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1號原 告 蘇清泉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律師住詳卷
吳秋麗律師住詳卷張靜律師被 告 周春米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住詳卷被 告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訴訟代理人 屏東縣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黃道東)複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詳卷被 告 屏東縣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道東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2日內預納勘驗縣長選票訴訟費用費用新臺幣55萬2,8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前經本院准予於民國112年3月25日勘驗12個投開票所之屏東縣長選票(包含選舉人名冊、有效票、無效票、用餘票、已領未投票、投(開)票報告表),所需機器(監視器、彩色影印機)之安裝、置設、搬遷、租用,及本院支援人員、兩造訴訟代理人協助驗票費用、屏東縣選舉委會選務工作人員費用、其他雜費(驗票所需文具、手套、推車、文件夾、牛皮紙袋、夾鏈袋、延長線及文件籃等等),票箱及名冊運輸搬運費(來回一趟,含押車人員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55萬2,800元(詳見附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2日內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李育任法 官 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