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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世隆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蕭惠予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李育任法 官 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2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