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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選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2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育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鳳筆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曾士哲法 官 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2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