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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新惠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燕輝視同上訴人 新年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枝蓮視同上訴人 許吉生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陳玉琴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預為抵押權登記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裁判日期:202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