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參 加 人 屏東縣○○鎮○○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一、上列參加人就本件原告張聰明與被告張聰慶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參加費用。
二、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參加人未依法繳納參加訴訟之裁判費,爰裁定命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