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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 張傑志被 上訴人 劉彤瑄

楊維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0○000號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為上訴人所有;㈢被上訴人劉彤瑄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135,261元,並自113年12月19日民事變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353,461元(計算式:系爭房屋111年現值218,200元+4,135,261元=4,353,4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76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