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鳳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世望間請求給付投資獲利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萬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