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 告 鄞宗賢
賴雲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複代理人 顏愷璘律師被 告 鄞啟東
莊麗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辯論終結,惟因原告113年4月10日具狀之訴之聲明與同年8月29日傳真之訴之聲明,關於請求騰空返還土地,似有錯誤,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