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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 告 鄞宗賢

賴雲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複代理人 顏愷璘律師被 告 鄞啟東

莊麗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因遇颱風經屏東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3年11月4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