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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禾企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傑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霈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1萬6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6,9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裁判日期:2023-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