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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盧三貴法定代理人 盧天平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盧秋華(盧德利之承受訴訟人)

盧振豐(盧德利之承受訴訟人)

盧泓維(盧德利之承受訴訟人)

盧玉菁(盧德利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42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萬8,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法 官 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裁判日期:2024-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