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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監宣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39號聲 請 人 曾家豪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曾信德(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其被繼承人曾貴花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遺產繼承分割事宜。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曾信德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伊父曾信德於民國108年6月4日經本院以108年度監宣字第7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曾貴花擔任監護人。茲因祖母曾貴花於111年7月25日不幸死亡,業經本院於111年9月23日以111年度監宣字第190號裁定選任伊擔任監護人。曾貴花遺留如附表所示遺產,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分割遺產,為此聲請許可為曾信德辦理遺產繼承及分割事宜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8年度監宣字第78號及111年度監宣字第190號案卷,核閱屬實。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除附表編號5、9號之土地分別由曾偉德及曾勇德單獨繼承之外,其餘皆由曾信德單獨繼承,有上揭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書在卷足稽,可見該分割協議係經家族討論而來,並獲全體繼承人同意,對於曾信德而言,應無不利之情事。此外,曾貴花遺留之遺產總值為新台幣(下同)585萬1,152元,除附表編號5、9號土地之外,皆歸曾信德繼承取得,曾信德繼承遺產價值517萬192元,不亞於其應繼分,分割方法堪認可行。從而,聲請人為辦理曾貴花遺產繼承分割事宜,聲請許可處分曾信德繼承取得之不動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均有明文。因此,監護人曾家豪為曾信德處理遺產分割所得之財產,即應依上揭規定,妥適管理,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珮瑩附表:曾貴花之遺產編號 項目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財產價值 分割方法 1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2,500㎡ 1/2 92元/㎡ 115,000元 由曾信德單獨取得 2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9,040㎡ 1/2 83元/㎡ 375,160元 由曾信德單獨取得 3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5,110㎡ 1/2 92元/㎡ 235,060元 由曾信德單獨取得 4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23,390㎡ 1/2 83元/㎡ 970,685元 由曾信德單獨取得 5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6,440㎡ 1/2 83元/㎡ 267,260元 由曾偉德單獨取得 6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4,600㎡ 1/2 70元/㎡ 161,000元 由曾信德單獨取得 7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地號 15,630㎡ 1/2 70元/㎡ 547,050元 由曾信德單獨取得 8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27,010㎡ 1/2 95元/㎡ 1,282,975元 由曾信德單獨取得 9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地號 5,910㎡ 全部 70元/㎡ 413,700元 由曾勇德單獨取得 10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4,043㎡ 1/2 120元/㎡ 242,580元 由曾信德單獨取得 11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543㎡ 1/2 120元/㎡ 32,580元 由曾信德單獨取得 12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7,514㎡ 1/2 120元/㎡ 450,840元 由曾信德單獨取得 13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2,170㎡ 1/3 83元/㎡ 60,037元 由曾信德單獨取得 14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6,170㎡ 1/2 83元/㎡ 256,055元 由曾信德單獨取得 15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4,090㎡ 1/2 92元/㎡ 188,140元 由曾信德單獨取得 16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3,890㎡ 1/2 92元/㎡ 178,940元 由曾信德單獨取得 17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239㎡ 全部 310元/㎡ 74,090元 由曾信德單獨取得 合計 5,851,152元

裁判日期: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