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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 屏東禧市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瑞珠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被上訴人 鄧鈞元訴訟代理人 鄧世明

陳水聰律師複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曾士哲法 官 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