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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5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585號聲 請 人 劉家榮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陳孟秋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2年度司繼字第26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孟秋之遺產管理人。現被繼承人所執行拍賣之遺產皆已分配完畢,爰依法請求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又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民法第1183條、第1179條第1項、第548條分別定有明文。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性質上係屬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則依前揭民法第548條第1項規定委任報酬後付之原則,遺產管理人於受委任之事務尚未處理完畢前,不得請求報酬,先予敘明。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查後,聲請人固經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6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孟秋之遺產管理人,惟聲請人於111年12月19日向本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家催字第81號裁定准聲請人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12月27日將公示催告予以公告,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向聲請人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聲請人於前揭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前,應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仍須善盡保存遺產之責。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於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前,難謂已執行完畢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復以聲請人尚未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等相關事務,經本院於112年6月12日、112年7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補正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本院逕行駁回其聲請,聲請人經合法通知,迄今未見補正,有本院電話記錄、家事庭通知、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為憑,是被繼承人之遺產資料既尚未申報完畢,有待聲請人繼續管理,亦難謂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已進行完畢。從而,聲請人於完成遺產管理人職務前提出本件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聲請,又有應補正之事項逾期未為補正,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裁判日期:2023-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