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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14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12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吳文達上列聲請人與林欽耀、林吳美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林欽耀、林吳美雲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釋明並提出與債務人林欽耀、林吳美雲有勞務契約成立之依據;及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薪資債權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即有於民國67、68及69年間受僱於債務人等二人,及兩造間約定每月薪資20,000元等相關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