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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14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17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董振禎上列聲請人與施秋娟、施仁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惠請查明本件債務人究係何人,究係「施秋娟、施仁貴」,或係「施秋娟、施仁貴及瑞祥護理之家」?如瑞祥護理之家亦為本件請求之債務人,請具狀陳明之並提出瑞祥護理之家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下同)723,341元之債權計算式,並提出釋明文件。(查債權人所提租賃契約書第二條,租賃期限自民國108年4月2日起至112年4月1日止,惟聲請狀主張債務人從112年4月1日起至今均未清償租金,惠請釋明債權人為何得於租約到期後向債務人請求租金,及上開請求723,341元究係自何時起算、每月租金若干及依據)

三、請陳明是否對債務人等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