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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10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255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林慶文債 務 人 吳文章

吳新國

一、債務人吳文章、吳新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8,38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8.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26條之1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亦準用之;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79條亦有明文。查債務人典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8年10月7日廢止,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紙附卷可參,依照上開規定,債務人即應行清算,並應由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則債務人之清算人究為何人攸關債務人是否經合法代理,債權人自應就此提出相關文件以為釋明,經本院於112年9月15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查報典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或清算完結,如有,應列清算人為典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無,應以全體董事為典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清算人或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已於112年9月2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債權人對債務人典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