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60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陳勇智上列聲請人與洪佑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返還代墊款項新台幣24萬元之釋明文件。(如:繳款收據、匯款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