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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109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92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陳俊宏即周怡君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楊書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周怡君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若周怡君之繼承人尚有他人,應一併列為本件債權人(須於狀末簽名或蓋章)。

三、查被繼承人周怡君之另一繼承人張簡克培雖於民國112年8月22日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惟尚未經管轄法院准予備查。故請提出債權人為唯一繼承人或被繼承人周怡君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業已分割由債權人單獨繼承之釋明文件。

四、請陳明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會款或票款,如係請求給付會款,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10萬元、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如係請求給付票款,請提出本票影本,並陳明提示日為何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