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112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26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白龍興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劉憶葦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劉憶葦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其借名第三人劉翠鳳,加入以相對人為會首、會期自民國106年1月15日起至107年12月15日止之合會,並已給付新台幣(下同)10萬元,嗣相對人避不見面,合會契約已解除,故請求相對人返還會款75,000元(餘25,000元已清償)。惟聲請人所提釋明文件即無效票據(票據號碼:TH779445)、會單及對話紀錄擷圖,尚難認兩造間有合會契約存在。其後,本院於112年10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提出聲請人借名第三人劉翠鳳加入上開合會之釋明文件,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1月3日送達聲請人,惟迄今仍未釋明上開事項,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聲請人112年11月3日釋明狀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