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28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婁泰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為債權人所有之釋明文件。
三、經查,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日為民國112年2月20日,惟車輛維修之結帳清單記載結帳日期為112年6月29日,難認係因該交通事故所生之維修費,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車輛維修費新台幣195,243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