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93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黃語晴上列聲請人與王希宸即希希美體美學沙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希希美體美學沙龍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皮膚覆蓋遮瑕課程合約契約書。
四、請陳明向消基會申請調解及向衛生主管機關檢舉違反醫師法第28條受理結果,並提出釋明文件。
五、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退還課程費用新台幣93,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並陳明其依據為何。
六、請提出請求債務人退還課程費用之存證信函已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