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2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林敏月上列聲請人與陳蕭錦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資料不可遮隱)。
二、請陳明請求償金之數額係新台幣173,440元或81,000元,並確認本件請求標的及金額是否有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2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林敏月上列聲請人與陳蕭錦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資料不可遮隱)。
二、請陳明請求償金之數額係新台幣173,440元或81,000元,並確認本件請求標的及金額是否有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