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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34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49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千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聲明內載「及自民國107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計算之利息」,是否為不請求給付利息,如為不請求,請更正聲明;如為誤繕,請陳報請求之利息,並提出釋明文件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