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86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黃仁州上列聲請人與黃芷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芷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聲請人與債務人間係贈與契約或借款契約,若係贈與契約,請陳明為何得請求債務人返還贈與物;若係借款契約,請提出契約成立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得向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17,000元及其本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