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86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黃仁州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黃芷儀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黃芷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其自民國110年2月28日起至111年1月9日止贈與相對人共新台幣(下同)32,000元,又相對人已返還15,000元,故請求相對人返還餘款17,000元。惟聲請人並未釋明為何得請求相對人返還贈與物,嗣經本院於112年4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其已於112年5月2日收受上開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