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07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楊智鴻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林世立即車城藥局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林世立即車城藥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貨款新台幣(下同)127,461元及其利息,惟查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出貨單,所載出貨人為百佳泰生物科技實業社、歐業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聲請人,故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更正聲請人為百佳泰生物科技實業社即楊智鴻,並釋明就上開出貨單出貨人為歐業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貨款(聲請人僅經記載為業務),為何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聲請人已於112年5月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