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58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王玖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附表關於「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13.2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個月者,按週年利率11.02%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更正為「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13.2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11.02%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