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04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鍾慶鎮代 理 人 汪志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呂松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主張債務人占用土地之登記謄本供參。 二、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補償金及滯納罰款之依據及計算式。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