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柯秀萍 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代 理 人 鄭明達律師管 理 人 廖柏豪律師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及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賴昭文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代 理 人 王行正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住同上代 理 人 林勵之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代 理 人 黃心漪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2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7樓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送達處所:板橋莒光郵局第6之106號信箱)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至3、5、8樓及68號1樓法定代理人 翁健 住同上代 理 人 黃勝豐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及117號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代 理 人 葉佐炫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煥洲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9樓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住同上代 理 人 楊絮如 住○○市○○區○○○路000號2樓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住同上代 理 人 鄭穎聰 住同上債 權 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住○○市○○區○○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曾子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彭瑞東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10,000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2日裁定,選任廖柏豪律師為清算程序管理人,承受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開事件業因撤回終結,本院審酌管理人閱卷2次、開庭1次、撰寫書狀4份等一切情狀,並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第5點規定,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