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8262號
112年度司執字第76485號112年度司執字第80438號併案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住○○市○○區○○路0段0號2樓
送達代收人 孫新渝住○○市○○區○○○路0段00號15樓
之1債 務 人 林瑞英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之5
三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併案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瑞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併案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林瑞英所有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同段126-1地號土地之強制執行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均由併案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所謂之應有部分,且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係基於繼承關係而來,則因繼承人於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故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進行拍賣(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1號審查意見參照)。次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 第1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併案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1298號債權憑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4130號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林瑞英所有屏東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同段126-1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2)土地,本院分別以112年度司執字第76485號、112年度司執字第80438號受理在案,並因執行標的相同而均併入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8262號合併執行程序。本院遂於民國112年12月7日通知併案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補正代位債務人林瑞英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之證明,併案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嗣向本院陳報起訴證明。然查,前開代位分割遺產訴訟雖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6號受理在案,惟本院職權查核併案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撤回前開訴訟,且併案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於本院電話詢問時表示不為補正、請法院駁回聲請等語,有本院114年5月7日、114年5月13日之電話記錄在卷可考。是併案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迄今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補正,致本件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