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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688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883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賴品育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賴錦招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強制執行,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12年10月31日到本院引導執行人員前往執行,惟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到,嗣本院再命其於112年11月23日到本院導往執行,詎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到場,有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查聲請人不為引導執行之行為,已致本件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1第1款、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