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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司家補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補字第142號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春軒之繼承人命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裁判案由:命提出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3-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