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補字第77號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福成之繼承人命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提出被繼承人李福成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李福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第一、
二、三順位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