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70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代 理 人 黃大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聲請抵押權設定金額為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61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林◯◯(即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林慶鴻業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第一至第四順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債務人
。
五、請提出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林慶鴻欠款金額之電腦查詢明細(授信交易明細查詢)。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