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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司拍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34號聲 請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本件標的金額為8,737,250元,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故應補繳1,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行車執照影本,尚有車牌號碼000-0000、RAP-2213、RAP-2217、RAP-2219之車輛4輛未請求拍賣,故請確認上開車輛4輛是否欲聲請拍賣,如欲請求,應具更正狀聲請狀附表、系爭12輛車輛資料及剩餘應收帳款明細(證物一)之內容;另請更正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之附表車號(誤繕為RAP-2297)。

四、請提出本件欲聲請拍賣留置車輛之買賣契約書。

五、請具狀陳報欲聲請拍賣車輛之所在地址。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裁判日期: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