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 請 人 李克枝代 理 人 陳嶸賦聲 請 人 李慧美相 對 人 洪惠娟
李福松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洪惠娟、李福松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㈠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㈡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㈢債權證明文件。㈣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㈤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及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分別定有明文。又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債務人、債權種類及範圍,均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內容,依法應經登記,始生物權之效力,是判斷某筆債權是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效力所及時,即應依登記內容決之,苟有未合,自不能認該筆債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惠娟於民國107年9月26日簽立切結書1紙,承認其受僱於第三人李文雄及聲請人李克枝擔任管家工作,負責管理、收取渠等所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買賣價金,然於任職期間因故擅自挪用所收取之租金、買賣價金及以虛偽不實名義詐領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335,144元,該切結書交由聲請人李克枝及李慧美(即李文雄之繼承人)各執1份為憑。相對人洪惠娟、李福松另於107年11月9日簽立同意書1紙,提供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相對人洪惠娟前開應賠償金額之擔保,並於107年11月13日設定10,3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額比例為李克枝及李慧美各2分之1,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上開切結書所載之債權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40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惟相對人洪惠娟逾期迄今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切結書、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40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記載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惟聲請人李克枝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402號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相對人洪惠娟107年9月26日簽立之切結書,均未證明聲請人李克枝、李慧美與債務人洪惠娟間有借款、票據、保證之法律關係,難認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經本院於112年7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李慧美逾期迄今仍未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李克枝僅於112年7月14日具狀表示,相對人洪惠娟當時設定抵押權之目的便係其擔任聲請人管家期間有侵占和詐領之情事,伊為避免刑事訴追及真誠表示歉意,遂與其配偶李福松分別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還款之擔保,並於107年11月9日簽立之同意書上明確記載願以系爭土地及建物設定抵押權作為前開應賠償金額之擔保,是相對人所立之切結書及同意書,依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民事判決所揭櫫解釋契約之方法探求兩造當事人之真意,應可作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證明文件,惟相對人於迄今仍未還款,故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等語。然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有關實體之爭執事項,應另提起訴訟以謀解決,要非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是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提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債權證明文件,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9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萬巒鄉 牛角灣 1101 0 0 1,146.69 全部 所有權人:洪惠娟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90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716 萬丹路一段115號 萬惠段15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52.41、二層70.44、三層66.05、屋頂突出物11.29、騎樓17.91,總面積218.10 陽台8.32 全部 所有權人:李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