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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64號聲 請 人 張姵如相 對 人 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日超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公 司法定代理人 林陳雲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2年度存字第213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0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及第106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停止執行裁定所供之擔保,係擔保債權人因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故強制執行程序如因債權人之聲請撤回而不存在,應認供擔保原因消滅(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0號裁定,為提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112年度司執字第30342號清償債務民事執行案件,於112年度存字第213號提存事件提存新臺幣20萬元。茲因上開執行程序業經相對人撤回,應認供擔保之原因消滅,爰聲請裁定如主文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提存書及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0342號塗銷查封登記及撤銷執行命令函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提存、民事及民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實在。依上開說明,本件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如主文,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