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司裁全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54號債 權 人 朱奕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林程翔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滯欠債權人新台幣1,000,000元,並簽發本票乙紙,欲訴請相對人為給付,頃聞債務人正將所有財產搬移隱匿,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請准就相對人之財產於新台幣1,000,00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云云。

二、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扣押。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假扣押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原因為真實。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3-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