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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司裁全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6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王龍興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債務人高頡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承攬屏東縣崁頂鄉生態休閒旅遊環境營造與景觀改善工程,於民國108年6月6日保固金由履約保證金轉納,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07,899元。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高頡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為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以109年度屏簡字第596號、110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判決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61,055元及自109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前開保固金最後歸屬於聲請人。相對人復主張聲請人積欠其620,570元服務費,且應以前開債權抵銷,經屏東地院110年度建字第34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建上易字第17號判決駁回確定。相對人於訴訟繫屬中即109年6月11日、111年3月23日、111年4月1日三度將股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又於111年5月10日以書狀向屏東縣崁頂鄉公所提前申請辦理退還尚未屆期之保固金,意圖脫免日後訴訟之追償。聲請人以屏東地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3531號債權憑證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於110年11月4日受償62,294元、於112年3月6日執行無效果,顯見相對人蓄意將所有財產搬移隱匿致聲請人甚難執行。相對人日後恐將前開113年1月9日屆期之保固金146,844元搬移隱匿,致聲請人屆時聲請支付命令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請准就相對人之財產於新台幣146,844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云云。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如已取得確定終局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即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而無聲請假扣押裁定之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欲保全之請求,業經其向相對人提起訴訟,並已取得可聲請強制執行之確定終局判決,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9年度屏簡字第596號、110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判決及110年度司執字第53531號債權憑證影本在卷可稽。職是,聲請人既得依上開執行名義,並業逕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無聲請假扣押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參考資料:31聲151判例、89台抗144裁定、91台抗274裁定、103台抗737裁定。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