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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8號原 告 楊翔宇

楊惠全黎玉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藏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正輝、洪瑞成、洪勝富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萬8,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3萬4,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裁判日期: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