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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原 告 蔡OO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被 告 蔡OO訴訟代理人 劉維凡律師

陳欽煌律師被 告 蔡OO

蔡昭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OOO年O月O日上午O時OO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庭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裁判日期: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