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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家補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279號原 告 甲○○ 住屏東縣○○鄉○○街00號

乙○○丙○○丁○○戊○○己○○庚○○上列原告與被告辛○○間返還應繼分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91,000元(計算式:483 平方公尺×2,500 元+1,340 平方公尺×2,500 元+133,500元=4,691,000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案由:返還應繼分
裁判日期:202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