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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家補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348號聲 請 人 洪瑞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退休金之調解事件,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其一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戴忻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陳報本件調解聲明為何?(即請求返還之退休金金額為何?)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裁判案由:返還退休金
裁判日期:202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