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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家補字第 39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398號聲 請 人 賴慈容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裁判日期:202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