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家補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70號聲 請 人 杜幸芬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

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裁判日期:202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