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75號聲 請 人 甲○○ 住屏東縣○○鄉○○路000之0號非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經本院112 年家救字第95號裁定准予救助,如確定,則聲請人暫免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