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88號聲 請 人 陳云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寶山間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或減輕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男性,現年約72.6歲,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台灣地區公告簡易生命表,男性餘命平均為76.63歲,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屏東縣110 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9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9,216元(計算式:20,192元×12月×4年=969,21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
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