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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家補字第 5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11號聲 請 人 鄧靜銘

鄧靜嫻

鄧靜宜

鄧素怡上四人共同非訟代理人 洪宇謙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雲生間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相對人餘命超過10年,其扶養所需金額應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併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聲請人鄧靜銘、鄧靜嫻、鄧靜宜、鄧素怡及相對人鄧雲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裁判日期:202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