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25號聲 請 人 張亞明 住屏東縣○○市○○街00號6樓之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德莒間請求由家分離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松菊